1、一般不構成,強奸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fā)生非法的性關系。 醉酒導致的意識不清不能算作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缺乏主觀腰間,所以只要符合強奸的構成要件,不管是否醉酒,均可以定罪量刑。但醉酒本身一般不構成量刑的考量因素。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