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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更新時間:2024-01-17 15:09:21作者:未知
父母在子女離婚時補簽一份贈與合同有效嗎
在離婚案件中,很多案件會涉及到贈與問題。通過贈與的方式,將名下的財產(chǎn)轉給自己的子女,如果自己的子女要離婚了,在離婚前補簽贈予給子女一方的合同,這樣的贈與合同可以有效嗎?
一般來說,準備離婚了,夫妻一方和父母補簽的贈與合同是無效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為,合同無效。
從理論上看,判斷離婚前寫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看是否滿足合同生效條件,由于贈與合同關系到離婚財產(chǎn)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和父母串通簽署的合同,是無效的。
從司法實踐看,法官一般會認定離婚前再補簽贈與合同是無效的,因為無從考察贈與合同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所以,離婚前擔心對方分割財產(chǎn)而補簽的贈與合同,屬于惡意串通行為,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實際利益,是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chǎn)分配問題可以先協(xié)商,如果能達成一直意見最好,避免做出隱瞞財產(chǎn)以及轉移財產(chǎn)等違法行為。如果離婚時不能對財產(chǎn)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婚姻律師李曉娟,杭州專業(yè)離婚律師,只辦理婚姻案件。
擅長:離婚、撫養(yǎng)權、財產(chǎn)分割、分家析產(chǎn)、協(xié)議起草。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