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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更新時間:2022-10-07 18:06:08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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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遼寧沈陽市的80后女子李某應朋友韋某要求,將1000萬元存入位于廣州市的建設銀行建行利雅灣支行,約好存款期限為半年。但僅僅4個月后,該筆賬款卻“不翼而飛”。于是李某將建行利雅灣支行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令該支行向李某賠償450萬元及相應期限內的活期存款利息。
李某存款賬戶中的錢是如何“不翼而飛”的?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jù)又是什么?日前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將這起亮點頗多的存款合同糾紛公之于眾。
為獲取高額利息
李某將1000萬元存入指定銀行
2016年4月20日,李某建行利雅灣支行辦理案涉借記卡及存款1000萬元,未開通短信銀行服務。
一審庭審中,李某表示其之所以將涉案的1000萬元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是應在光大證券工作的朋友韋某的請求。韋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業(yè)績,請求李某將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雙方約好存款期限為半年,并承諾給予高額的利息。2016年4月14日,李某與案外人韋某到建行利雅灣支行處申請辦理活期存折。
李某表示,在自己將涉案款項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后不久,韋某也即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他在中國銀行廣州珠江支行開設的賬戶支付了涉案1000萬元款項半年的利息62萬元。
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資金到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取款時,發(fā)現(xiàn)上述賬戶內的已無任何款項。
經(jīng)其向建行利雅灣支行查詢,發(fā)現(xiàn)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轉至銀盛通信公司的賬戶中,共計五天內密集轉賬200筆流向同一賬戶。
具體轉款情況為:2016年4月29日轉賬支出81筆共計405萬元、2016年4月30日轉賬支出21筆共計105萬元(當日又轉回一筆5萬元,實際轉出金額100萬元)、2016年5月1日轉賬支出20筆共計100萬元、2016年5月2日轉賬支出40筆共計200萬元、2016年5月3日轉賬支出39筆共計195萬元,上述轉賬支出合計1000萬元。
分子以公司名義與第三方支付簽代劃扣協(xié)議
偽造《委托劃款授權書》
一審法院查明了李某被詐騙的基本經(jīng)過,即分子以高息等為誘餌,誘騙李某將資金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再仿冒李某的《委托劃款授權書》,通過第三方劃扣平臺將李某的存款劃走。
判決書還透露了更多細節(jié)。
經(jīng)法院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實際控制的好得偉業(yè)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先后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銀盛公司、暢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簽訂代劃扣協(xié)議。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運用電子支付平臺-企業(yè)賬戶支付功能,為好得偉業(yè)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提供“充值、提現(xiàn)、轉賬、支付”等服務。
其后,曾祖士、王微沂合謀,由王微沂負責發(fā)展客戶到銀行存款,曾祖士負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對客戶存款資金進行劃扣,所得資金共同分贓。
此后,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再由曾祖士偽《委托劃款授權書》等手段,通過上述劃扣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劃走,騙取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財產(chǎn)。
銀盛支付公司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則顯示,“李某與好得偉業(yè)公司簽署的《委托扣款授權書》,是我司從李某賬戶扣款的依據(jù)之一。因我司系統(tǒng)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yè)公司前述的《委托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識別和判斷,人工也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yè)公司簽署的《委托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限制。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我司與好得偉業(yè)公司持續(xù)合作期間,我司持續(xù)按照好得偉業(yè)公司發(fā)起的扣款指令從李某賬戶進行資金劃扣。”
存在兩大爭議焦點
一審庭審中,李某認為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沒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未經(jīng)李某授權將其存款1000萬元轉走,并為此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返還涉案存款及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建行利雅灣支行則認為涉案款項的轉出是相關結算系統(tǒng)根據(jù)第三方機構發(fā)出的指令自動進行,與建行利雅灣支行無關。
故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李某對其名下涉案借記卡內1000萬元資金的丟失是否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建行利雅灣支行在1000萬元資金丟失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關于上述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庭審中表示因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功能。其在2016年8月29日才發(fā)現(xiàn)涉案賬戶內存款全部被轉走。
法院認為,該兩嫌疑人是通過中間人聯(lián)系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通過提供較高的年利息使得被害人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并取得被害人開某銀行的名稱、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賬號、存款余額等信息,其后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相關存款賬戶內的存款進行扣劃。
從一審法院根據(jù)交易常識和生活經(jīng)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應當就不利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在交易過程中,出現(xiàn)曾祖士偽造李某簽訂的《委托扣款授權書》,在該授權書中出現(xiàn)并非為李某在建行利雅灣支行預留的手機號碼。
該號碼實為曾祖士預留的手機號碼。因在扣款交易過程中,并不需要對李某預留的手機號碼是否正確進行驗證,且該不驗證的行為并非建行利雅灣支行所導致。故綜合整個扣款交易過程及李某舉證,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建行利雅灣支行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約和不當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jù)交易常識和生活經(jīng)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程,給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jīng)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F(xiàn)李某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承本案訴訟請求確定的法律責任,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2860元,由李某負擔。
終審判決李某獲賠450萬
二審中,詐騙李某的嫌疑人被抓捕。結合分子證言,二審法院認為,建行利雅灣支行有違其在儲蓄合同中應負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且李某對于本案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各自過錯承擔本案損失。
就銀行而言,李某的建行帳戶在五天內聚集轉帳200筆流入同一帳戶,但建行利雅灣支行沒有監(jiān)管到異?,F(xiàn)象,表明其控制系統(tǒng)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處。
此外,建行利雅灣支行仍未就所述帳戶出現(xiàn)異常行為采取通知客戶等措施,也未按《小額支付系統(tǒng)業(yè)務處理辦法》的要求對有疑問的付款業(yè)務流程開展復診,建行利雅灣支行所述個人行為也有違存款合同書中資產(chǎn)安全防范措施責任。
但法院同時認為,李某針對此案損失也存有一定過失,因而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分別過失承擔此案損失。
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分子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其次,李某確認其未就涉案賬戶開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對于未能發(fā)現(xiàn)其賬戶在五天內密集對外轉款200筆共計1000萬元確有一定過錯。
關于李某的實際損失。李某在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后,雙方均確認已經(jīng)收到中間人韋凱伊轉付款項62萬元。另,一審刑事判決判令公安機關扣押吳某的40萬元發(fā)還被害人李某,即待該案判決生效后,李某可以收到退贓款40萬元。因此,李某現(xiàn)實際存在的損失為898萬元。
基于以上事實,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灣支行向李某賠付450萬元及自20164月29日起計至具體償還之時止的活期存款貸款利息;若李某事后可獲賠超出448萬余元的部分,收取賠款的權利歸屬于建行利雅灣支行。該裁定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