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僅僅口頭約定,不簽訂書面協(xié)議,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時,稱結婚后所有財產都是口頭約定歸誰,并未進行任何書面材料的簽訂,雖說夫妻之間有相互信任,但一旦離婚,糾紛就會產生。
2、財產約定內容不明不白,只約定了房屋和股權的歸屬,沒有對婚內由于該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進行約定。導致約定不明,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所以我們在起草婚姻財產協(xié)議時,一定要約定的具體明確。不僅要約定現(xiàn)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婚內收益歸屬進行約定。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婚姻財產協(xié)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但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將家庭共有(與父母親、孩子共有)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會在協(xié)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我們都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導致約定無效。
4、被逼簽訂、或者明顯不公的協(xié)議無效,作為協(xié)議,必然要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保證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xié)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當然,對于脅迫還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