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異地如何辦理結婚證問題,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異地辦理結婚證的程序的規(guī)定:
1、要求異地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級市民政局(或鎮(zhèn)人民政府)的婚姻
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異地結婚登記或異地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
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