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司法實踐中,對于雙倍工資的截止時間,有觀點認為應一直持續(xù)到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止。對此觀點,筆者則有不同看法。從第八十二條的文字表述來看,雙倍工資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根據(jù)文義解釋,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該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雙倍工資的截止時間應該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即該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最遲應該自實際用工的第二個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最長就要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一直到第十二個月。舉例來說,如果勞動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時間應為2008年12月31日。以上是關于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么算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