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況下應(yīng)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下列情況除外:
⑴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⑵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⑶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guān)身份關(guān)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guān)身份關(guān)系的訴訟;
3.在離婚過程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并且拒絕出庭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刑缺席判決是指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審理,法院對一方當事人進行調(diào)查、審核證據(jù),并對不出庭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判決的訴訟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被告處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
4.最高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yīng)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yīng)當?shù)酵?,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yīng)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chǔ)上,依法作出判決。” 因此,除以上情況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