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替考試案件的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2024-09-21
更新時間:2024-09-21 12:50:13作者:佚名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jīng)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qū)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后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區(qū)分標準
區(qū)分故意傷害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tài)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本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guī)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guī)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些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本法第95條規(guī)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nèi),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qū)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區(qū)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jù)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后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于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脫、小范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qū)別的主要標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y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愈。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qū)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區(qū)別就比較困難:一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二者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二者在主觀上也同屬故意犯罪,但客觀上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區(qū)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于兩罪犯罪故意內(nèi)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nèi)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nèi)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為時出現(xiàn)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xiàn)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對于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并非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愿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愿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nèi)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jù)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jù)發(fā)案原因、行為發(fā)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兇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兇情節(jié)、作案時間、地點、環(huán)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xiàn)和犯罪后的態(tài)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于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行兇、不計后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盡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系,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行兇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關心的態(tài)度。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區(qū)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nèi)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fā)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nèi)容問題屬于主觀思維意識范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nèi)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jù)某一事實做結論。
(三)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于過失,區(qū)分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過失致死時,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殺人故意,也無傷害故意。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jié)。這就告訴我們,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毆打不等于傷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并無傷害的故意,出于某種原因或條件引起死亡結果,就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區(qū)分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就必須弄清“傷害”與“故意”在刑法上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