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對犯罪嫌疑人處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罪是指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在醉酒狀態(tài),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構(gòu)成的犯罪。
2、法律依據(jù)《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