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對于刑事案件開庭到判決沒有作出具體要求,由主審法官酌情安排,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內審結就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下是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因此,判決書下達的時間一般會在上述審限期限內。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