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婚在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權利分割婚前財產的。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有通過簽訂書面的財產協(xié)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可以分。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