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在刑法上有哪些分類 刑法中犯罪客體的分類
2023-08-14
更新時間:2023-08-14 22:45:03作者:未知
一、判處拘役是不用判刑嗎?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jiān)管場所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拘役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刑事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處罰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但主體是人身罰。
二、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
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zhí)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jiān)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zhí)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fā)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拘役是屬于刑事處罰中的主刑的范疇,也是一種刑罰,一般適用于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微的刑罰,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qū)別包括期限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執(zhí)行場所不同還有待遇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