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債務一方承擔嗎? 一方的債務離婚后對方需要承擔嗎
2022-12-28
更新時間:2022-12-28 17:37:20作者:佚名
一、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是什么
根據(jù)《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并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2、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3、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4、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
根據(jù)規(guī)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二、怎么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首先,放棄繼承權屬于特定的繼承人,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放棄繼承的主體資格;
(2)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如果對放棄繼承權反悔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jù)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在遺產處理后反悔的,因為遺產已分割完畢,屬于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為維護財產穩(wěn)定和交易安全而不允許反悔。
我國法律一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遺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并且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