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能直接移交法院嗎 檢察院不批捕能直接移交法院嗎
2024-06-29
更新時間:2024-06-29 17:35:53作者:未知
一、檢察院不批捕能直接移交法院嗎?
檢察院不批捕能直接移交法院。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移交到法院的。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完全可以不批準逮捕。法律同時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如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檢察不批準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采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訴”,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會判實刑。從這個角度看,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于調(diào)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guī)定的。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著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說,我國司法機關執(zhí)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松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二、檢察批捕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需要明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是需要經(jīng)過批捕才移交到法院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輕微,暫時不對其進行批捕也不會造成社會上的不良影響,則無須進行批捕,待犯罪事實認定以后,可以直接移交到法院進行司法判決,具體情況可以結(jié)合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來認定。
現(xiàn)實生活當中涉及到檢察院批準逮捕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如果并不屬于批準逮捕的情況,也就是不符合條件的話,是可以不予批準逮捕。這實際上也并不會影響到這個案件后續(xù)的起訴問題,因為起訴和逮捕之間并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