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超過了一定年限,是否就不會拆了
2024-03-03
更新時間:2024-03-04 00:04:34作者:佚名
有被拆遷人說,補償協(xié)議有問題、補償條件不滿意,自己不簽字就是了,難道自己不簽字,拆遷方還能強行收了自己的房子不成?那不是違法侵犯自己的私人財產嗎。
咱們暫且不說,是否有拆遷方甘愿冒著違法的風險,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很多被拆遷人恐怕還不知道,有些情況下,即使咱們沒有在拆遷協(xié)議上簽字,拆遷方也能依法拆了咱們的房子。
為啥不簽協(xié)議也能拆房子?快跟愛土拆遷律師來看看這是咋回事兒吧。
法律確實有規(guī)定,被拆遷人一直不簽字的,拆遷方可以拆房!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至二十八條規(guī)定,除了咱們正常按照流程,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完成補償和搬遷后,拆遷方可以對被拆遷人的房子實施拆除的,還有另一種拆遷方可以拆除咱們房子的情況。
這種拆除想要依法成立,有兩個主要的大前提。
第一個前提是,規(guī)定期限內拆遷雙方沒有簽補償協(xié)議,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被拆遷人朋友可能注意到過,在征收決定公告中,會包括征收補償方案,其中給出了一個簽約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簽約期限,雙方還是商量不出一致結果的,房屋征收部門就可以依法報請作出相關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對咱們作出一個《補償決定》。
這個補償決定,就是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根據補償方案,直接給咱們確定了一個補償數額。如果咱們沒提出有效異議,那么拆遷方就可以催促咱們完成搬遷,或者按部就班地啟動司法強制執(zhí)行程序,按照補償決定的標準給咱們打補償,并對咱們的房子實施拆除。
第二個前提是,《補償決定》作出后,被拆遷人沒有通過復議或訴訟主張異議,又不搬遷交房,征收決定作出機關依法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
如果《補償決定》作出后,被拆遷人沒有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只是單純拖延著不搬遷交房子的,這時候拆遷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了。如果法院說:拆遷方的申請滿足法律要求,可以執(zhí)行!那么咱們的房子接下來就會被法院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拆除了。
但是!被拆遷人要注意,依法強制執(zhí)行也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況,咱們可以結合實際問題繼續(xù)維權。
首先,補償決定的作出并不是完全不可逆的,即使咱們進入了補償決定程序,照樣也可以爭取合理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在這個《補償決定》作出后,被拆遷人如果對《補償決定》有異議,是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提出自己的異議的。
例如,當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數額不合理、缺少必須的補償事項時,這份補償決定通常就是存在違法問題的,被拆遷人就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不合理的補償決定。
其次,如果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不合理,拆遷方仍舊強行拆房子,是不可能合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要求,如果《補償決定》存在問題,人民法院是不能準予對被拆遷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
例如,補償決定作出時,還沒有超過簽約期限;補償決定的作出不符合公平補償的原則,被拆遷人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決定的作出機關沒有相應的職權...等等。
最后,如果強制執(zhí)行的發(fā)生存在其他違法問題,咱們也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假如明明《補償決定》存在問題,或者拆遷方沒有依法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人民法院還是準予執(zhí)行了,那么對于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審查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裁定,被拆遷人可以啟動法律程序,爭取依法撤銷。
但是當案情發(fā)展到這一步時,情勢已經相當嚴峻,其中的法律關系通常已經非常復雜,究竟該先針對拆遷中的哪部分提起何種維權程序,需要經過更謹慎的推敲,被拆遷人在這個階段一定要多向專業(yè)拆遷律師咨詢求教,或直接委托律師介入,把握住寶貴的維權機會。
愛土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千萬不要以為,補償不合理大不了不簽字就行了。并不是只要咱們不簽字,拆遷就進行不下去,拆遷方就會妥協(xié),滿足咱們提出的補償要求。
不簽字只是一個緩兵之計,是用來為咱們爭取更多維權時間的,并不是說咱們可以拖字訣貫徹到底,那就成了躺在權利上睡大覺,權利被“偷”走了都不知道。
拒絕簽字以后,被拆遷人一定要積極了解拆遷項目情況,及早針對拆遷中存在的違法問題,啟動權利救濟程序,盡量爭取在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之前,就能促成與拆遷方的協(xié)商,完成簽約搬遷,拿到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