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回避若干規(guī)定有哪些(民事案件回避的規(guī)則)
2023-12-21
更新時間:2023-12-21 22:42:19作者:佚名
一、民事案件回避若干規(guī)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若干規(guī)定的回避范圍包括: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相關人。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二、申請法官回避的時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1)被駁回的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復議后,決定是否繼續(xù)法庭審理。
(2)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3)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如果案件的審判人員有特殊的情況,包括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和案件的當事人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證審理的審判人員等,當事人可以請求讓他們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