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的構成條件有啥?
2023-11-24
更新時間:2023-11-24 22:45:46作者:佚名
一、我國的姓名權屬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嗎?
姓名權屬于人身權利,是基本的權利。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1、姓名決定權。
姓名決定權,即公民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應當一發(fā)辦理有關法律手續(xù)。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guī)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并將其姓名登入戶籍登記薄。棄嬰應由收養(yǎng)人或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公民的姓名一經登記,就成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開始受法律的保護。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確自己的身份的權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區(qū)別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民事行為,才能將民事行為的后果歸于自己名下(當然采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違法行為除外)。依據法律規(guī)定,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證件上簽字等。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行為,但這有嚴格的限制,以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這的誤會為限。
二、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F實生活中,侵犯姓名權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分別是:
(一)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二)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qū)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fā)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姓名權在我國實際上是屬于一種人格權利的,如果姓名被他人非法侵害,此時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處理的,現在侵犯姓名權的這種行為也比較常見的,如果是自己無法處理的話,是可以聘請專業(yè)的人士來幫助我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