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項目的具體內(nèi)容有哪些 工傷賠償項目的法律依據(jù)
2024-02-19
更新時間:2024-02-19 15:09:19作者:未知
一、故意放火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故意放火是犯罪的行為,所以故意放火不會給予治安處罰,而是按刑事犯罪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認定放火罪需注意哪些問題
1、放火罪只要行為人年滿14周歲即可構(gòu)成。成立本罪首先要有放火行為。所謂放火,是指故用引火物將目的物引燃。放火的方式通常是作為,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電廠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時,不采取措施以致引發(fā)大火。其次,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是構(gòu)成本罪之關(guān)鍵。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實際危害公共安全,即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損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雖未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jié)果,但已有引起這種結(jié)果的危險。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構(gòu)成放火罪。
2、邪教組織人員和其他人員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罪處。行為人焚燒自己的財物一般不構(gòu)成本罪,但明知焚燒自己財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然實施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3、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殺人、毀壞他人財物等,把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nèi),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相應犯罪,而不構(gòu)成本罪;如果構(gòu)成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罪的同時,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想象競合犯,一般認為,應當按較重的放火罪定罪處罰。
4、放火焚燒交通工具、設施以及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法條競合犯,應按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定破壞特定公共設施的犯罪,而不定放火罪。
5、本罪屬于危險犯,只要放火行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xiàn)實危險,即目的物開始獨立燃燒,就構(gòu)成本罪既遂。
6、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日常生活當中,火災是常有發(fā)生的一種安全事故,有些火災是由他人故意放火造成的,如果是故意放火的行為,那么不管有沒有造成損害,都是屬于刑事犯罪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后果嚴重的,要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