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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更新時間:2024-07-24 12:16:09作者:未知
為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開封市公安局、開封市交通運輸局、開封市應急管理局、開封市市場監(jiān)管局決定聯合對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現通告如下:
一、《開封市人民政府關于2024年春節(jié)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規(guī)定時間節(jié)點外,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管委會對所轄區(qū)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社區(qū))委員會按級負責本轄區(qū)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運達地或者啟運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許可。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五、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舉報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行為。凡舉報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并查證屬實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舉報電話:110(公安局) 12350(應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