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和平:警惕日本在臺海挑起陣營式對抗
2024-05-30
更新時間:2024-05-30 22:58:38作者:未知
圖為涉事的辰溪縣人民醫(yī)院
紅星新聞記者丨蔡曉儀
責編丨馮玲玲 編輯丨張莉
一場二十多年前的公立醫(yī)院租賃改制,以董事長一行人被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收場。
2002年,湖南省辰溪縣人民醫(yī)院被租賃給民營公司,為期40年。2022年,當地政府宣布提前收回醫(yī)院經營管理權。一個月后,醫(yī)院董事長滕樹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立案偵查,年底被批捕。不止社會人員,就連醫(yī)院內部職工、一些公職人員及其家屬,都曾借款給醫(yī)院。辰溪縣公安局出具的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3月,該案集資債權人千余人,金額累計10億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案件相關人處獲悉,該案于5月30日上午在辰溪縣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旁聽的債權人稱,滕樹良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是無罪辯護,即不構成非吸罪。滕方面辯護稱,博仁公司及滕樹良等人沒有實施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吸收借款主體是辰溪縣人民醫(yī)院。
據悉,本次開庭并未當庭宣判。
檢方指控:
涉嫌三項罪名
“非吸”資金近7億元
2022月3月12日,辰溪縣衛(wèi)健局發(fā)布解除縣人民醫(yī)院租賃合同通知書,在當地引起軒然大波。一個月后,醫(yī)院董事長滕樹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立案偵查,年底被批捕。一起被捕的還有大股東米曉惠、副董滕文凱和多任財務科負責人。
不少醫(yī)院債權人才得知,原來縣人民醫(yī)院早在2002年就被租賃給民營公司,而他們出借的本息也從這一天起無法提取。
辰溪縣公安局2022年6月出具的一份資料顯示,滕樹良在經營管理縣人民醫(yī)院期間,以發(fā)展醫(yī)院名義大肆向社會公眾借款集資,用于醫(yī)院的擴建投入及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該案集資債權人達1000余人,金額累計10億余元,賬面反映尚欠民間借款2億余元、欠銀行貸款及其他借款3億余元。
辰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被告單位湖南省博仁醫(yī)院管理公司、被告人汪某某、劉某某、徐某某(均為醫(yī)院財務工作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虛開發(fā)票罪,向法院移送審查起訴。
2023年8月,辰溪縣檢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訴書稱,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滕樹良等人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通過虛列工程預付款、虛假采購等方式侵占醫(yī)院資金,并將部分侵占資金再以民間借款形式借給醫(yī)院賺取利息。其中,滕樹良涉嫌職務侵占金額為7141萬元,個人實際侵占金額為4027萬元。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2年3月12日,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二人與辰溪縣衛(wèi)生局簽訂租賃合同,為期40年。合同約定承租方對醫(yī)院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租方有人事權、盈余分配權、資金分配權和收益權。為經營管理,滕樹良、米曉慧出資成立湖南省博仁醫(yī)院管理公司。
檢方起訴書
檢方指控,被告單位湖南省博仁醫(yī)院管理公司在租賃經營縣人民醫(yī)院期間,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69601.1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汪某某、劉某某、徐某某等六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在職務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汪某乙(醫(yī)院財務工作人員)、程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在虛開發(fā)票罪中,被告人滕文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除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惠、滕文凱羈押外,其他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一審再開庭:
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稱借款主體應為醫(yī)院
2023年10月10日,該案一審在辰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旁聽的債權人告訴紅星新聞,法庭上,對于審計報告所涉數據,滕樹良律師提出異議,要求重新審計,獲法院同意。
今年5月30日上午,該案在辰溪縣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紅星新聞從旁聽的債權人獲悉,庭上,滕樹良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是無罪辯護,即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滕方面辯護稱,博仁公司及滕樹良等人沒有實施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吸收借款主體是辰溪縣人民醫(yī)院。
開庭傳票
庭上,法院出示了法院委托重新審計的《司法會計鑒定書》。其中關于民間借貸資金及歸還,鑒定書稱,博仁公司以人民醫(yī)院的名義向民間借貸的財務核算,是通過博仁公司與人民醫(yī)院的往來掛賬的方式進行核算的,即借款不直接記出借人的姓名,而是對博仁公司開具匯總的收款收據,記入“其他應付款”掛應付博仁公司往來款。
鑒定書稱,博仁公司與人民醫(yī)院作為不同的兩個法律主體,從人民醫(yī)院掛賬情況來看,人民醫(yī)院將博仁公司作為向民間借貸的主體,其向民間借貸的資金進入人民醫(yī)院賬戶后,人民醫(yī)院另行向博仁公司出具收款收據,作為人民醫(yī)院欠博仁公司款的掛賬依據,賬務處理后資金的所有權性質則由博仁公司轉移至人民醫(yī)院。
數據顯示,截止2022年3月,人民醫(yī)院賬面掛賬“其他應付款-湖南省博仁醫(yī)院管理有限公司”16790.67萬元,人民醫(yī)院賬面掛賬“其他應付款-個人”1707萬元(該掛賬實為民間借貸),兩項合計欠博仁公司18497.67萬元,比申報債權借款余額合計18109.23萬元多388.44萬元。本次鑒定確認為屬無需支付的款項,已在資產清查報表中調整。
上述旁聽的債權人表示,經庭審了解到,“所以對群眾的借款人沒有博仁公司,只有人民醫(yī)院,這就是所謂的‘博仁公司以辰溪縣人民醫(yī)院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吸收存款’的內幕記賬方式?!?/p>
曾任醫(yī)院財務負責人的一名被告人告訴紅星新聞,今天其也出庭,“希望結果是好的?!?/p>
據了解,該案未當庭宣判,法院將擇期宣判。
不少債權人都在等待此案判決。正是因為此案,有債權人與醫(yī)院的民間借貸糾紛多次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醫(yī)院的借款行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警方正在偵查,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p>
這筆債由誰來還?
專家這樣說
這筆上億的債務由誰來還,成為1000多名債權人最為關心的問題。
不少債權人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犯罪單位是醫(yī)院,滕樹良是決策人,醫(yī)院與滕樹良是共同實施的犯罪,醫(yī)院同樣具有退賠義務。一名債權人回憶,2022年起,當地曾多次致電讓他們進行申報登記,而公告僅將滕樹良作為非吸案主體,不涉及醫(yī)院,他猶豫了一個月,才決定進行登記申報,“公告寫了,若不登記,將視為債權人主動放棄債權?!?/p>
債權人登記公告
學者鄧勇主持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的社會力量參與公立醫(yī)院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研究》,曾深入研究辰溪縣人民醫(yī)院一案。鄧勇告訴紅星新聞,雖協(xié)議中的簽字代表是滕樹良,但借款主體仍是縣人民醫(yī)院。按照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與醫(yī)院間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
不同主體借款行為性質不同。如借款人是院內員工,醫(yī)院與員工的借款行為并不具有“公開性、社會性”,應當作為一般民間借貸處理,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分了三種情況:屬刑非民、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
鄧勇分析,首先,醫(yī)院對院內員工借款存在借貸合意、交付借款及還款期限等,基本事實是清楚的,無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不需“先刑后民”。其次,滕樹良個人的犯罪行為與醫(yī)院的一般民間借貸,是不同的主體,屬于兩個事實而非一個事實,可以刑民并行處理。當地縣市兩級法院應秉持“刑民并行”原則,繼續(xù)審理相應民間借貸案件,不應駁回。
如借款人是院外社會人員,目前醫(yī)院對外的借款被檢察院認定為滕樹良個人對外的非法集資行為。對該部分人員的受償問題應當采取“屬刑非民”的處理原則。就該部分受害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遭受的損失,應嚴格按照刑事程序予以清退。“由于借款用途絕大部分均用于醫(yī)院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終追繳范圍應當包括滕個人的違法所得,和縣人民醫(yī)院所實際收到的借款?!?/p>
鄧勇認為,滕樹良或已無力承擔還債責任,“如真將借款人的債權全部轉移到騰個人頭上,對廣大弱勢的借款人而言是極為不利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