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哪些?
2024-08-23
更新時間:2024-08-23 14:57:06作者:佚名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或已保障家庭財產(chǎn)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彝ソ?jīng)濟狀況調查發(fā)生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chǎn)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shù)?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名下的住房(含商品房、自建房)總計不超過1套(棟);農(nóng)村戶籍家庭擁有不超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
?。ㄈ┳畹蜕畋U瞎餐畹募彝コ蓡T以及本實施細則第七條所列累計外出務工半年以上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現(xiàn)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車、電瓶車、三輪車、拖拉機和現(xiàn)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產(chǎn)車輛、就醫(yī)所需車輛、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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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殉赡甑荒塥毩⑸畹淖优?,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ㄋ模┢渌哂蟹ǘㄙ狆B(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ㄒ唬┻B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ǘ┰诒O(jiān)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家庭成員因婚姻等原因長期在外生活但戶籍未遷移的;
(四)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jīng)濟狀況調查日向前延伸12個月內累計外出務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含其同在務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類人員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但應按規(guī)定申報和核算扣除必要就業(yè)成本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