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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更新時間:2024-08-20 19:50:56作者:佚名
蘇州在職員工試用期應正常繳納社保
問:今年5月入職了現(xiàn)在的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單位規(guī)定試用期滿才給員工繳納社保。想咨詢下單位這樣做是否合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費是按照用工來繳納的,并不因員工處于試用期而免除。所以,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