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中的保密是指公證機關的全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受公證處委托、邀請或因職務需要而接觸公證事務的人,對其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2、保密原則的確立,是由公證工作的本質屬性及其特點所決定的,違反保密原則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如遺囑人在世時泄露了遺囑的內容,被剝奪繼承權的人、被減少繼承份額的人就會與遺囑人發(fā)生爭議,甚至可能發(fā)生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有關財產的情況,即影響遺囑人家庭團結和社會的安定,也有損于公證機關的聲譽。
3、保密原則的實施要求是:
(1)公證員除對本人辦理的公證事務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外,對本公證處其他公證員辦理的公證事項,也同樣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2)公證人員對拒絕公證的事項的內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目的、動機、用途等同樣需要保密,不經當事人的請求,公證處不得將公證書副本發(fā)給除公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