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否包括在共同財產內
2024-03-17
更新時間:2024-03-17 22:43:06作者:佚名
近年來,隨著被拆遷人法律意識的提升,暴力強拆行為在逐年下降,而“誤拆”“以危代拆”等拆遷形式卻在逐年上升。今天即明律師就以案釋法,代領大家了解一下,當我們面對“誤拆”時,該如何救濟。
“誤拆”還是強拆?
張女士在湖北某地經營者著一家養(yǎng)殖場,因鐵路建設需要,張女士的養(yǎng)殖場在征收范圍內,但由于雙方對拆遷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至今張女士與征收方未達成協(xié)議。
2018年7月15日拆遷公司根據(jù)拆遷辦的要求,在拆除已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董某的養(yǎng)豬場時,將臨近的張女士經營的養(yǎng)豬場拆除,2018年7月16日張女士知曉后隨即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經一番調查后,竟向張女士這樣回復:拆遷公司拆除張女士豬場的行為雖未與拆遷辦溝通,但張女士豬場具備拆除條件,因此,拆遷公司的拆除行為程序合法合規(guī)。
對此張女士十分氣憤,張女士認為是因自己與拆遷辦未達成協(xié)議,拆遷辦故意拆除了自己的養(yǎng)豬場,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將拆遷辦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拆除行為違法。
拆遷方同意賠償,卻認為“誤拆”不屬于行政行為,應認定為民事侵權行為
拆遷辦對此事堅持稱為誤拆,拆遷辦認為:“張女士的養(yǎng)豬場與董某的養(yǎng)豬場之間相隔僅四米,拆遷公司在拆除董某的養(yǎng)豬場時,因操作失誤拆除了相鄰的張女士的養(yǎng)豬場,發(fā)現(xiàn)錯誤后拆遷公司也立即停止了操作,但因豬舍系空心磚結構,拆除人員發(fā)現(xiàn)時豬舍已拆除完畢。
我們與拆遷公司之間確實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因此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我們愿意承擔。但對于誤拆這一行為的定性,我們認為并非行政行為,我們和拆遷公司應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拆遷公司“誤拆”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由委托的行政主體即行政機關承擔
拆遷辦與拆遷公司之間形成行政方面的委托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該委托行為并不發(fā)生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因此該拆遷公司在與拆遷辦約定的范圍內的拆除行為系代拆遷辦實施的受委托行為,相應法律責任應由委托的行政主體即拆遷辦承擔。
此外,法院依職權調取了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其中明確載明:“民警在接到張女士的報案后,及時向征地拆遷辦公室詢問,征地拆遷辦公室表示拆除張女士的養(yǎng)豬場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行為,并向民警出具了張女士養(yǎng)豬場的評估底稿、情況說明等材料。”據(jù)此,我們可以看出拆遷辦對這次的拆除行為已做足了充分的準備,完全知情。并不是其辯稱的“誤拆”,但即便是誤拆,也不能否定拆遷辦應對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由于拆遷辦是土地征收的實施機關,其委托拆遷公司的行為,應屬于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因此,拆遷辦作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因拆遷公司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
最終,人民法院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
文章的最后,即明律師想要提醒給位被征收人,所謂“誤拆”,不過是拆遷方借誤拆之名,行強拆之實。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實施期間,尤其是在和政府談判陷入僵局的時候,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外出話最好要家中留人,有條件的最好安裝攝像頭。
如果“誤拆”已經發(fā)生,一定要立即報警并保存報警記錄,還要記得拍攝視頻取證。事后要盡快聯(lián)系專業(yè)律師,以盡早提起法律程序,幫自己拿到合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