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沒有打人是否犯法 尋釁滋事沒有打人怎么處理
2024-02-04
更新時間:2024-02-04 05:06:34作者:佚名
一、夫妻離婚后婚前債務如何分配
看婚前債務是否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1、未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為個人債務,由個人進行償還。
2、若是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或者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jīng)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實踐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一定要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進行處理;但另一方能一定要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最好就是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chǎn)制,還要讓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