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分居后財產(chǎn)如何分割(分居兩年后財產(chǎn)還要平分嗎)
2024-07-03
更新時間:2024-07-03 15:05:53作者:佚名
一、試用期百分之八十工資合理么
試用期工資80%合理。只要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標準,那么單位依據(jù)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的80%來核定試用期工資就是合法的,如果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標準了,那么如此約定就不合法了。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工資是按天算嗎
如果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工資是按天計算的。勞動者工作多少天,就支付多少天的工資。如果說在試用期內(nèi)員工有年假的,而公司又未安排年假的,那么在試用期間離職的,可以要求補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對于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xié)定中有沒有相應(yīng)規(guī)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xié)定中也沒有相應(yīng)規(guī)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yīng)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百分之八十是規(guī)定的試用期工資最低限,沒有任何規(guī)定說試用期工資就是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相議就提出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時,勞動者應(yīng)當并且有權(quán)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