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fā)現轉移財產證據如何處理 離婚了發(fā)現對方轉移財產
2024-04-22
更新時間:2024-04-22 22:38:19作者:未知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么?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guī)定:
2、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3、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4、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資源的規(guī)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二、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區(qū)別有哪些?
(一)、權利性質不同
土地承包權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二)、權利內容的不同
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yōu)先權。
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權。
(三)、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
1.承包權的放棄主要表現為不參加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的放棄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為準,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對承包經營權放棄與收回的法律條件規(guī)定較為嚴格。
(四)、繼承方面的區(qū)別
1.承包權直接的依據是農村集體戶口,承包權人的子女應落入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因此當然成為村集體成員,也當然地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
2.而承包經營權則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現出一定的復雜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死亡,則其同一戶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xù)耕種。但是林地可以繼承。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如果經營者死亡,那么就可以同戶口的其他人進行繼承,在期限之內繼續(xù)使用此土地地,但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想要再進行承包就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