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怎么理解)
2023-07-13
更新時間:2023-07-13 00:05:37作者:佚名
一、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
應該是從主觀的動機,還有就是是否臨時起意等相關的方面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
1、審查主觀動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內(nèi)心起因或內(nèi)心沖動,是出于耍威爭霸、取樂發(fā)泄、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于其它原因。
2、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fā)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nèi)容,要么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么是基于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diào)其借故中的“故”。
二、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fā)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shù)人可能對于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并不是特別的了解,主要就是因為尋釁滋事罪相對來說行為的方式還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有罪的毆打他人,也包括通過辱罵等相關的方式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當然了,從主觀動機上來看的話,必須要把握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