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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更新時間:2024-01-23 09:14:51作者:未知
據(jù)長沙政法,江蘇無錫,4名未成年人、3名成年人在KTV唱歌喝酒時,一未成年男子向一未成年女子表白被拒后,與女子另一追求者共同飲酒、相擁而泣??膳訁s只為另一追求者擦拭眼淚對其安慰。事后男子一時想不開,在家中墜樓身亡。家長接受不了,遂將6名共同飲酒人、物業(yè)、KTV等告上法庭,索賠127萬。
事發(fā)當天晚上21時許,17歲男子小徐邀約20歲男子劉某、17歲男子小張、17歲女子小盛等人到KTV唱歌喝酒。期間,小盛又叫來一名未成年男子和兩名成年男女。即包廂內(nèi)有3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
7人在KTV包廂唱歌喝酒,圖為KTV包廂內(nèi)部(資料圖/圖文無關)
在包廂喝酒唱歌期間,小徐對心儀女生小盛表白,想小盛做她的女朋友,但小盛未置可否。小徐認為,小盛不明確拒絕自己,就是給自己留點面子。
隨后小徐先是獨自一個人喝悶酒,后又與同樣曾向小盛表白但也被拒絕的未成年人小張,聊各自對小盛的感情。過程中,二人相互敬酒。聊到動情之處時,兩人相擁而泣、并繼續(xù)碰杯喝酒。
小盛見狀,主動上前用紙巾為小張擦拭眼淚。小徐見狀,醋意大發(fā),當場摔了一個酒杯發(fā)泄心中不滿。
隨后小盛和小張走出包廂聊天。為了緩和尷尬的氣氛,兩成年男女主動邀請小徐與其玩游戲喝酒。
次日凌晨1時許,小徐以其喝多了為由,說要回家,二人見小徐走路有點晃,就跟著一起出門,將送其走到電梯門口。其余人則喝酒至凌3時許各自回家。
凌晨5時許,小盛出于關心,曾發(fā)短信給小徐,但一直未得到回復。
上午10時許,小徐在所住小區(qū)墜樓身亡。
公安機關介入調(diào)查后,確認上述案情,并確認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且小盛在案發(fā)后承認,既不喜歡小徐,也不喜歡小張,與二人僅僅是好朋友關系。
小徐父母接受不了還未成年兒子去世的打擊。父親徐先生將小盛等6名共同飲酒人、KTV和小區(qū)物業(yè),一起告上法庭,索賠共計127萬元。
徐先生在法庭上主張稱:
第一,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未成年人進入KTV等娛樂場所消費,KTV經(jīng)營者未盡義務,為小徐等人提供服務,故構成民事侵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guī)定,KTV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jīng)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jīng)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
4名未成年人在KTV喝酒,圖為酒瓶(資料圖/圖文無關)
第二,小盛等6名共同飲酒人,在共同飲酒期間有勸酒行為,且在明知道小徐喝醉酒的情況下,沒有盡到相互照顧義務,送其回家,均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1198條第2條規(guī)定,群體性活動的參與者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照顧義務,如若因未盡義務而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物業(yè)在小區(qū)內(nèi)私自開設側門,且未配備安保人員、小區(qū)樓道大門及電梯監(jiān)控損壞致使小徐進樓道時未被及時發(fā)現(xiàn),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民法典第1165條規(guī)定,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民事?lián)p害的,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6名共同飲酒人答辯稱:3人是未成年人,在認定未成年人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侵權時必須要站在一般未成年人的理性視角,從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出發(fā),并綜合實際情況認定未成年人有沒有能力盡到義務。
KTV經(jīng)營者答辯稱:從幾人的衣著打扮來看,無法看出哪幾個是未成年人,且其已設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內(nèi)的警示牌,因此,其已經(jīng)盡到相應的提醒義務。
物業(yè)則反駁稱:根據(jù)住宅相關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窗臺距地面的凈高小于0.9m時,應有防護措施。而現(xiàn)場的窗臺距地面高度達到0.94m,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過錯,且徐先生所指均與小徐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那么徐先生的訴求,最終會獲得法院的支持么?
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小徐系群體性活動的組織者,其聚會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大量飲酒,其后回到小區(qū)樓棟內(nèi)墜亡,其自身過錯較大,其父母對其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應自行承擔80%的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小徐及家屬應自行承擔80%的主要責任,圖為法槌(資料圖/圖文無關)
其次,KTV作為經(jīng)營場所,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其雖稱其設置了提示,但事實上在該聚會存在數(shù)名大量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盡到實質(zhì)性的法定義務,致小徐等未成年人大量飲酒,其對此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再次,小盛等6名群體性活動參與者,除一人先行離開且離開時并無異常情況,無需承擔責任外。其余5人明知小徐已大量飲酒,未盡到照顧義務,致其自行離開而發(fā)生意外,均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雖有3人系未成年人,但均接近成年,且已具備相當?shù)恼J知能力,現(xiàn)已年滿18周歲,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酌情認定5人各承擔2%的責任。
最后,小區(qū)內(nèi)的設施符合驗收標準,且與小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故物業(yè)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核定索賠金額為127萬后,判定KTV賠償家屬12.7萬元、小盛等5人各自賠償2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小盛等人不服并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支持一審觀點,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