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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1
更新時間:2023-11-11 21:14:53作者:佚名
今天(2日)上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發(fā)布了兩起與地鐵安檢有關的典型案例,提醒廣大乘客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安檢。
其中一起案例中,蔣某在地鐵9號線泗涇站2號口附近安檢通道處不配合安檢,故意推搡地鐵安檢工作人員,引起乘客圍觀。當日,軌交公安認定蔣某實施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行為,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處以行政拘留5日。蔣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公安局維持被訴處罰決定。蔣某仍不服,遂將公安機關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9號線泗涇站 資料圖
上鐵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軌交公安所作被訴處罰決定認定蔣某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執(zhí)法程序合法。蔣某主張工作人員右肩關節(jié)脫位和其推搡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其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亦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與詢問筆錄、現(xiàn)場視頻、驗傷單等證據(jù)反映的事實不符,且無證據(jù)證明工作人員的傷勢系因其他原因造成,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在受理蔣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經(jīng)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復議決定并送達各方當事人,程序合法,結果正確。
綜上,蔣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判決駁回原告蔣某的訴訟請求。蔣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蔣某的上訴請求與理由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反映出,一些乘客法治意識淡薄,對主動接受安檢、臨檢等執(zhí)法規(guī)則知之甚少,存在抵觸和抗拒心理,甚至以過激、暴力手段阻礙執(zhí)法,導致構成犯罪?!鄙翔F法院副院長高瓊說。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安檢人員請原告張某將隨身攜帶的小包上安檢機安檢,張某拒不配合并強行走向地鐵閘機。安檢人員進行阻攔時張某突然倒地。事發(fā)后,張某至醫(yī)院就診,診斷結果“左膝髕骨脫位”,為此產(chǎn)生醫(yī)療費若干。張某認為地鐵公司、安保公司造成其人身傷害,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地鐵公司、安保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上鐵法院認為,張某因拒絕安檢遭阻攔,其隨后倒地受傷,在此過程中,安檢人員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過激行為,其阻攔張某進站系履行安檢職責的行為,并無不當。兩被告未對張某實施侵權行為,張某要求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缺乏依據(jù),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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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鐵過安檢被要求試喝一口 乘客索賠4.8萬法院判了
近日,一乘客因過安檢被要求“試喝一口”自帶的瓶裝水,將廣州地鐵告上法庭索賠48100元,究竟是怎么回事?
過安檢“試喝一口”作為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是否涉嫌侵權?
乘客試喝自帶水后聲稱身體不適
起訴地鐵公司索賠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張某攜帶液體進站,安檢人員要求張某進行液體檢測,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瓶裝水,后安檢人員將其放行進入地鐵乘車。
之后,張某稱,因他所喝的瓶裝水為自裝白開水,而其自身患有腸胃疾病,導致其喝水后身體極度不適,且此事也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故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廣州地鐵公司侵權,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100元。
廣州地鐵 資料圖
法院:要求“試喝”不存在過錯
乘客應配合、支持地鐵安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主張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的安檢行為導致,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首先,廣州地鐵公司在進站處設置安檢并要求乘車人如攜帶液體需通過液體檢測儀或“試喝一口”等方式進行檢測,是其作為城市軌道交通經(jīng)營單位所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安檢人員要求張某對其攜帶的液體進行檢測,并不存在過錯。
其次,張某就其主張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張某提供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等證據(jù)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并多次檢查就醫(yī),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癥狀被診斷有睡眠障礙。
因此,張某無法證明地鐵安檢要求其“試喝一口”自帶水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張某主張廣州地鐵公司對其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經(jīng)辦法官指出,安檢是地鐵公司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手段,乘客應盡可能支持和配合。
安檢“試喝一口”有必要嗎?有!
相關規(guī)定截圖
溫馨提醒:乘坐地鐵時,請自覺配合工作人員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