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嗎(可以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嗎英文)
2024-07-01
更新時間:2024-07-01 20:06:45作者:佚名
公務員對辭退不服的,按照《公務員法》第九十條 第二項“辭退或者取消錄用“,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zhí)行。
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
關于辭退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規(guī)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公務員被辭退后,原所在機關應當自作出辭退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其人事檔案轉遞至相應的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具體按照人事檔案工作有關規(guī)定辦理。本人應當配合轉遞人事檔案,未予配合的,其后果由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