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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4
更新時間:2023-05-25 14:44:22作者:未知
來源:北京青年報
??曾引發(fā)關注的“7歲男童在登封一家武校身亡”案又有進展。在涉事武校教練桑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后,被害人樂樂(化名)的家屬又將桑某起訴到南昌東湖區(qū)法院。5月2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近日,東湖區(qū)法院公開了這起案件的最新進展,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定桑某賠償樂樂父母醫(yī)療費、交通食宿費等合計24萬余元。樂樂的父親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他們已經(jīng)收到賠償款,目前的刑事案件他們?nèi)栽谏暝V中。
《登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受訪者供圖
家屬起訴獲賠24萬 法院:因教學危險動作造成被害人死亡應賠償
2019年10月8日,未成年人樂樂正在被告桑某的訓練場進行訓練,16時40分左右,樂樂在完成具有危險性的“騰空正蹬”動作后,向前走兩步倒地。桑某嘗試喚醒其意識,見其仍然昏迷,遂駕駛自己車輛送樂樂去醫(yī)院。因病情危重,當日樂樂被轉(zhuǎn)至某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10月13日又轉(zhuǎn)至某省人民醫(yī)院救治,多方搶救無效,于2019年11月4日不幸死亡。
樂樂身亡后,其父母悲痛欲絕,遭受了極大精神痛苦與經(jīng)濟損失,他們要求,桑某除刑事責任外,還應對該案過程中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進行賠償,并就民事賠償部分向東湖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東湖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桑某因教學危險動作造成被害人樂樂死亡,應當對因該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進行賠償,但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在判賠范圍。最終判定被告桑某賠償原告樂樂父母醫(yī)療費、交通食宿費、喪葬費、遺體保存費、鑒定費合計人民幣244145.82元。
東湖區(qū)法院的法官表示,隨著素質(zhì)教育的慢慢普及,越來越多的家長會給孩子報一些課外興趣班,但是各類興趣班質(zhì)量參差不齊,家長們望子成龍的同時也要多多注意教學場所是否有教學資質(zhì),教師是否是持證上崗,避免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男童程某博教練桑某明此前在網(wǎng)上招生時的宣傳視頻。圖據(jù)央視“熱線12”
5月25日,樂樂的父親程先生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這個案子是之前起訴的,索賠的費用主要是之前他們在醫(yī)院支付的醫(yī)療費用等,目前他們已經(jīng)收到了賠償款。程先生說,本來他們想著讓孩子能文武雙全,但沒想到會出這種事。事情發(fā)生以來到現(xiàn)在,他和妻子也沒有心情去干活,以前還做點小生意,但孩子出事以后,所有的事情都沒法做。這個事情對他們生活的影響很大,雖然已經(jīng)過去了不少時間,但卻沒有沖淡他們的悲傷,現(xiàn)在的家已經(jīng)不是一個完整的家了,孩子的房間和東西現(xiàn)在他們都保留著,妻子到現(xiàn)在也接受不了這個事。
涉事教練犯過失致人死亡 一審獲刑6年
北京青年報此前曾報道,2019年10月,7歲男童樂樂在河南省登封市一武校學習武術期間突然暈倒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當年的11月4日,樂樂被宣布死亡。后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涉事教練桑某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桑某的武術資格等級證書長期未年審且無辦學資質(zhì),以武術教練的身份租用位于登封市少室路的訓練場,違規(guī)招收學生進行武術訓練。2019年10月8日14時30分,桑某對被害人樂樂等5名未成年人進行訓練。15時許,桑某見樂樂哭泣,手持竹制戒尺將樂樂單獨帶到更衣室進行懲戒后返回,并要求樂樂繼續(xù)訓練。16時40分許,樂樂在完成具有危險性的“騰空正蹬”動作后,向前走兩步倒地。桑某讓學員高某教、齊某立把樂樂扶起來,二人未能扶起。桑某上前抱起樂樂跳了幾下,見樂樂仍然昏迷,遂駕駛自己車輛送樂樂去醫(yī)院,后樂樂死亡。經(jīng)鑒定,其系頭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硬膜下血腫而死亡,摔傷頭部可以形成。
男童程某博。受訪人供圖
2022年1月,該案一審宣判。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桑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樂樂的近親屬和訴訟代理人認為,原判定性錯誤,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桑某的刑事責任。桑某也提出上訴,他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在3到5年有期徒刑內(nèi)量刑。
二審維持原判 鄭州中院:簡單粗暴拔苗助長式的錯誤管理教育方式致兒童死亡
2022年4月,河南鄭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鄭州中院認為,桑某所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原判對桑某將被害人送至醫(yī)院救治的事實已予認定,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jié)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原判根據(jù)桑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6年,量刑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桑某雖有一定武術專長,但其并無辦學資質(zhì),其招徒訓練已屬違法:訓練中強令未成年被害人樂樂做危險的訓練動作,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v觀桑某對樂樂博的超綱訓練、迅捷求救過程,可見其雖出于培養(yǎng)學員動機,但簡單粗暴、拔苗助長式的錯誤管理教育方式致兒童死亡,其本人亦因此獲罪。本案應引起家長、教練、管理機關及社會大眾警醒并引以為戒。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鄭州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程先生表示,目前對于刑事案件,他們還在申訴中。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