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貧困戶申請書怎么寫 農民貧困申請書怎么寫
2023-08-19
更新時間:2023-08-19 18:07:09作者:佚名
孫強手握借條及轉賬憑證,可是600萬元的借款官司卻打輸了。這是怎么回事?
2015年4月,劉飛向孫強出具借條1張,載明向孫強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日至10月2日。2015年6月19日,劉飛又向孫強出具借條1張,載明向其借款3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12月18日。
2015年4月2日,孫強的女兒孫霞從其名下賬戶向第三人張康名下賬戶轉入250萬元;2015年6月19日,孫霞又從其賬戶向張康賬戶轉入350萬元。
張康系某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孫強和劉飛的朋友,作為中間人促成了這筆借款。他表示,其收到孫霞分2次轉入的600萬元款項后,將這筆錢轉入貸款公司出納的個人賬戶,之后,出納又將這筆錢轉入客戶經理的個人賬戶,最后由客戶經理將錢轉入劉飛賬戶,并由劉飛出具了借條。
庭審中孫強表示,劉飛至2016年3月后不再支付借款利息,多次催促還款后未果,故于2017年9月將其訴至新疆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
劉飛辯稱,其雖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但從未收到這筆錢。
庭審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張康關于600萬元借款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出納、客戶經理賬戶轉入劉飛賬戶、且劉飛收到600萬元借款出具借條的事實,也未向法庭舉證證明收取到利息、且收取到的利息系劉飛支付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清單及銀行卡賬戶明細雖客觀真實,但僅能顯示第三方孫霞與張康之間發(fā)生過600萬元轉賬的事實,不能證明該600萬元系原告為履行出借義務借用孫霞賬戶進行轉賬的行為,亦不能證明該筆轉賬款項受被告劉飛指示轉入張康賬戶。
經法庭詢問,原告及張康均認可在借款時被告劉飛未進行過口頭或書面委托,指定由張康賬戶收取借款,且原告對自己提供的證人證言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張康收到的600萬元款項實際支付給了被告劉飛。法院認為,張康收到孫霞600萬元轉賬款的事實與本案原告向被告劉飛是否支付過600萬元借款的事實并無關聯性,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劉飛償還600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孫強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提示,在進行借貸過程中,最好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直接進行資金流轉,如非必要,最好不要通過第三方賬戶,否則在沒有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一旦發(fā)生糾紛,則很難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債務關系的成立和實際借款的發(fā)生,相關訴求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