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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驊原市長助理被判刑后堅稱無罪:檢方建議重審,法院已啟動信訪聽證

更新時間:2024-06-26 11:03:47作者:佚名

黃驊原市長助理被判刑后堅稱無罪:檢方建議重審,法院已啟動信訪聽證

趙恩亭曾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6月2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河北省黃驊市原市長助理趙恩亭處獲悉,滄州市中級法院已于5月8日組織人大代表及政協(xié)委員對他信訪一案舉行了聽證會,目前仍在等待該院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

今年64歲的趙恩亭曾在黃驊當?shù)剞r業(yè)系統(tǒng)、財政系統(tǒng)擔任領導崗位,后擔任黃驊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黃驊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城投公司)總經理等職務。2014年3月,趙恩亭因涉嫌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以及受賄被抓。2017年3月,黃驊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趙恩亭犯挪用公款、受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黃驊市檢察院抗訴、趙恩亭上訴后,滄州市中級法院于2018年12月改判趙恩亭僅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此后,趙恩亭先后向滄州市中級法院、河北省高院、滄州市檢察院申訴,均被駁回。趙恩亭堅稱自己無罪,向各級機關信訪。2022年9月,黃驊市檢察院向黃驊市委政法委作出的書面匯報顯示,該案在辦理過程中存在問題,建議有管轄權的機關對該案重新審理。另一方面,河北省高院也將趙恩亭的信訪訴求轉至滄州市中院辦理。

滄州市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

前市長助理被控犯三罪,二審改判僅構成受賄罪

趙恩亭是河北黃驊人。他告訴澎湃新聞,他1980年中專畢業(yè)后進入當?shù)刎斦止ぷ鳎笊咙S驊市財政局副局長,黃驊市農業(yè)局黨組書記、局長。2010年,趙恩亭擔任城投公司總經理,黃驊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財政局黨組書記。此后,趙恩亭又擔任黃驊市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在滄州市渤海新區(qū)黃驊港綜合保稅區(qū)籌建辦公室工作。工作期間,趙恩亭曾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滄州市十佳人民滿意公仆”等榮譽。

2014年3月27日,趙恩亭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次月,經滄州市檢察院決定,趙恩亭以涉嫌挪用公款一項罪被逮捕。同年11月,黃驊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罪名變更為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以及貪污罪。黃驊市法院審理該案期間,依檢方申請延期審理并準許檢方撤回對趙恩亭犯貪污罪的起訴。黃驊市法院歷經6次開庭,于2017年3月23日判決趙恩亭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趙恩亭個人決定將城投公司公款490萬元挪用給其下屬的某子公司用于增加注冊資本金。次月,該公司將490萬元還給城投公司;2009年12月,趙恩亭在擔任黃驊市農業(yè)局局長期間,伙同妻子王某芳共同收受在享受農機補貼政策中受農業(yè)局審核把關、監(jiān)督管理的農機經銷商趙某清購置的日產軒逸牌轎車一輛,共計15.2萬元;趙恩亭在擔任城投公司總經理期間,伙同妻子王某芳將該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審計、評估等相關業(yè)務交給某會計師事務所來做,從中收取該事務所協(xié)作費31.6萬元。

宣判后,黃驊市檢察院抗訴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趙恩亭則認為其無罪,提出上訴。滄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趙恩亭雖將490萬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但未謀取個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遂于2018年12月28日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黃驊市檢察院抗訴,改判趙恩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

黃驊市檢察院向黃驊市委政法委所作的《關于趙恩亭信訪事項核查情況的匯報》(部分)

檢方匯報:建議有管轄權的機關對該案重新審理

趙恩亭稱,二審判決認定其構成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審判程序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他與王某芳早于2003年離婚,法院認定兩人是具有非法同居關系的特定關系人,屬于認定錯誤。對于轎車一事,趙恩亭稱,趙某清與王某芳是老同事,其妻與王某芳又是親戚關系,當時王某芳正在給趙某清的兒子介紹對象和聯(lián)系業(yè)務,趙某清夫婦主動提出讓王某芳使用轎車,此事沒有任何人跟他說過;此外,縣級農業(yè)局沒有對農機經銷商監(jiān)督、檢查、管理的權力,補貼也是直接補給購機者,不會補給經銷商,趙某清沒有找他辦過事,他也沒有為趙某清辦過事。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協(xié)作費一事,趙恩亭稱,城投公司的驗資、審計、評估等業(yè)務實際是該公司財務負責人楊某某(曾在王某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兼職幫忙過)履職委托相關機構做的,趙恩亭在前期沒有參與過,與其無關。

知名法學家高銘暄等專家曾為趙恩亭一案出具《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認為依據(jù)該案卷宗中的證據(jù)材料,無法證明趙恩亭利用對發(fā)放農機補貼審核把關的職務便利為趙某清謀取利益,亦無法證明趙恩亭伙同王某芳共同收受了趙某清所購的汽車;證據(jù)材料也無法證明趙恩亭伙同王某芳將業(yè)務交由某事務所來做,亦無法證明趙恩亭伙同王某芳共同收受回扣款。

2019年年底,刑滿釋放的趙恩亭開始了漫長的申訴。2020年年底,滄州市中院審查后認為,趙恩亭明知王某芳長期使用趙某清提供的車輛,不退還、不上交,依法認定其具有受賄故意并無不當;趙恩亭利用職務之便,將城投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審計、評估業(yè)務交給某會計師事務所,再通過王某芳收取事務所業(yè)務協(xié)作費,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趙恩亭申訴主張和該院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遂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趙恩亭又向河北省高院和滄州市檢察院申訴。河北省高院于2021年7月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該院經審查,原判決認定本案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滄州市檢察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亦顯示,該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jù),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趙恩亭構成受賄罪于法有據(jù)。其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趙恩亭堅持認為自己無罪,又向相關部門進行信訪。2022年9月6日,該案公訴機關——黃驊市檢察院向黃驊市委政法委所作的《關于趙恩亭信訪事項核查情況的匯報》(下稱《匯報》)載稱,黃驊市檢察院認為,該案在辦理過程中存在問題,且提起公訴至終審判決歷時4年,趙恩亭自始至終作無罪供述,宣判后對法院判決不服,堅持認為自己無罪,刑滿后向多部門反復上訪,并稱“發(fā)現(xiàn)若干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為化解信訪,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建議有管轄權的機關對該案重新審理。

另一方面,趙恩亭通過河北省高院官網“給大法官留言”暨院長信箱反映情況。2023年10月18日,該信息回復稱,已將留言轉滄州市中院辦理。

滄州市中院作出的《聽證通知書》

今年5月8日,滄州市中級法院對趙恩亭信訪一案舉行聽證會。此次聽證,邀請了河北省政協(xié)委員、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若菊,滄州市人大代表、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錫均以及滄州市政協(xié)委員、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成道參加。

6月25日,趙恩亭向滄州市中院詢問案件進展情況。該院工作人員答復趙恩亭稱,該案正等待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我們也希望能盡快上(審委)會”。

趙恩亭稱,從2014年案發(fā)至今,他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他希望滄州市中院能夠盡快啟動再審程序。

2022年9月16日,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金生(右一)、副檢察長張景毅(左二)等前往趙恩亭家中了解其訴求

獲刑前實名舉報時任檢察長

趙恩亭稱,黃驊市檢察院時任檢察長趙廣杰、時任反貪局局長李東紅、時任公訴科科長史炳紅在辦理其案件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他分別進行了舉報。

滄州市紀委監(jiān)委第十三審查調查室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關于趙恩亭實名舉報獻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趙廣杰有關問題線索查核情況的說明》顯示,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該委多次收到趙恩亭實名反映獻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趙廣杰在擔任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存在收受賄賂、違規(guī)辦案、徇私枉法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2021年4月12日,經河北省紀委監(jiān)委批準,指定滄州市監(jiān)委對趙廣杰采取留置措施,并對其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審查調查。趙廣杰被留置期間,滄州市紀委監(jiān)委對趙恩亭舉報相關問題線索進行核實。趙恩亭提供的相關問題線索,為趙廣杰相關違紀違法行為認定提供了證據(jù),對案件辦理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河北省昌黎縣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趙廣杰因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趙廣杰收受的財物包括別克GL8汽車、豐田陸地巡洋艦汽車、茅臺酒、孔雀擺件工藝品等。

黃驊市紀委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關于給予李東紅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顯示,2014年4月17日,李東紅等人到滄州市檢察院訊問室對趙恩亭進行訊問。訊問期間,李東紅對趙恩亭使用威脅性言語和不文明用語21次,以及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的辱罵性語言6次。李東紅還因存在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廉潔紀律等問題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一年半。

黃驊市紀委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誡勉談話書》顯示,經核實,史炳紅在對趙恩亭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罪一案審查起訴工作中,未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案件進行審查,未能發(fā)現(xiàn)偵查活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經市紀委批準,決定對其誡勉談話,影響期半年。此外,《匯報》還顯示,經核實,史炳紅存在到法院阻止趙恩亭復制庭審錄像并給法院黨組成員發(fā)送公開信的行為。建議趙恩亭依法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反映。